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隰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八)——信贷转贷,扰乱信贷秩序,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4-01-29 10:51:29 打印 字号: | |

案例是“鲜活的法治”,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印记。中国的案例传统源远流长,秦有“廷行事”,汉有“决事比”,宋有“断例”,清有“成案”,以例辅律、律例并行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一步挖掘和彰显典型案例所蕴含的核心价值和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诉源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宣传,隰县法院精选2023年度十个典型司法案例予以发布,以“小案例”阐释“大道理”、护航“大安宁”、熔铸“大民生”,彰显司法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的鲜明立场,积极引领时代新风尚,努力促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此次发布的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涉及教育培训、民间借贷、财产损害、排除妨害、离婚纠纷、未成年人保护、职务犯罪等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例类型,反映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实现公平正义的实践,体现了法院在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人权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彰显了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

【典型案例八】

信贷转贷,扰乱信贷秩序,合同无效

【简要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从银行贷款50000元后于转借给被告,双方于2022年6月1日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未能归还款项,原告持双方约定利息的借条诉至法院。法院审查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原告向被告出借的款项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转借给被告。故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套取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被告,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金融贷款申请门槛低、还款周期短、借款和还款方式简单,给套取贷款再转贷给第三人留下了空隙,导致因信用不够利用他人名义借贷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套贷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填补原有的制度缺失和法律漏洞,加强了对规避金融监管、制度套利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充分发挥了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本案通过警示民事主体间的民间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以对套贷转贷行为的否定,进一步体现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鲜明态度。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