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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典型案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12-05 11:31:55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

1996年3月6日,原告王某某从被告刘某某与其丈夫史某某(已去世)处购买位于隰县某镇某村史某某名下从东向西的两间平房及院子,双方签有《契据》。原告王某某于1999年11月14日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于1999年11月15日办理了《房产证》。此后,被告在其居住的平房西侧加盖了一间平房。2023年2月10日,被告刘某某给原告妻子打电话称原、被告两家的平房出现裂缝,被告的一间平房发生倾斜,让原告去现场查看,原告看后发现被告刘某某家加盖的一间平房内水管漏水,导致四间平房出现裂缝。原告将该情况告知了被告和供水公司,供水公司随即派人将被告家自来水总闸关闭。后原、被告多次就房屋损害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子女也参与其中,村委更是就此事组织过多次调解,但均未果,时间一长,双方矛盾越来越深,情绪非常激动,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房屋维修费用等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在庭审后经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于2023年4月14日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某房屋损失款10000元;

二、被告刘某某在维护修缮位于隰县某镇某村其所有的房屋时,原告王某某不得阻碍或者向被告刘某某索要任何赔偿;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典型意义

原、被告双方因房屋维修费用等损失发生纠纷,应由原告承担其损失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其提交了鉴定申请。因该类型的鉴定往往鉴定费用较高,有时会超过房屋本身的损失,故在鉴定公司勘查有了初步结果后,为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其诉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院积极与鉴定机构联系,在不出鉴定意见书的情况下,退还大部分鉴定费用,同时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整治效果、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