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不少犯罪行为发生在学校乃至未成年人中,为提高以案普法、释法说理的效果,隰县人民法院以真实案件为引导,邀请学生们旁听庭审,进一步提升青少年法治意识。
2023年5月25日,隰县人民法院邀请隰县第一中学60余名学生旁听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系小学文化,因轻信他人,于某营业网点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后将手机、手机卡、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邮寄给对方使用,经查,涉案银行卡流水总进账达人民币1811944元。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结合本案案情,深入浅出的向同学们阐述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新趋势、新手段,同时强调了出租微信、支付宝等账号以及贩卖“两卡”的法律后果,提醒他们时刻保护好个人信息,提高自身防电信诈骗、防洗钱意识,切勿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不为蝇头小利落入犯罪分子的诈骗陷阱。
此次活动,将反诈宣传融入到庭审现场,把“断卡”行动作为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增强了校园师生防诈骗的能力和意识,有效筑牢了校园安全“反诈墙”,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法律知识速递
“ 两卡 ”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
(一)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二)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相关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