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挖掘审判实践中的优秀司法案例,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的示范引领作用,隰县法院精选2022年度十个典型司法案例予以发布,旨在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规范社会行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推进法治隰县、平安隰县建设,为隰县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传递更多司法正能量。
此次发布的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5件、民商事案例5件,涉及盗窃尸骨、职务犯罪、开设赌场、占用农用地、劳动争议、物流运输、家事纠纷等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例类型,均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这些案例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用公正审判凝聚人心,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是隰县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缩影。
【典型案例十】
高某某受贿罪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高某某在担任山西某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期间,粮食经纪人介某某与为长期承揽粮库小麦轮换业务及表示感谢多次向被告人高某某行贿。被告人高某某为掩饰其受贿事实,向介某某提供了妻子郭某某的银行卡账户。2011年1月8日至2015年9月8日,介某某通过他人或直接给郭某某银行卡打款共计45万元。
2013年,介某某提出在为某国家粮食储备库置换小麦过程中,因天气原因发生亏损,被告人高某某与相关人员协商,擅自以运杂费的名义为介某某支付13.428万元,其中包括小麦损耗款5.229万元和粮食差价8.199万元。2013年7月16日,介某某向郭某某银行卡打款4万元作为给被告人高某某的回扣。
【裁判要旨】
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职务行为既包括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也包括将要实施的职务行为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决定了其正当职务行为不能获得不正当报酬。本案请托人介某某向被告人高某某行贿时,明确表示自己想做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购销业务,希望其多多关照,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介某某有请托事项而主动提供家属的银行账户并收受财物,侵害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缴全部赃款并预缴部分罚金,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从宽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民生之本,守牢粮食安全底线,才能筑牢民生之本。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压舱石,一方面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防止“谷贱伤农”,另一方面,通过拍卖政策性粮食、投放储备轮换粮,源源不断向市场投放粮食,防止“米贵伤民”。正是“购、存、调、销”这“四字诀”守护着14亿人的饭碗,决不能让“蛀虫”毁掉我们来之不易的丰收成果。严肃查处粮食购销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充分彰显出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要坚定扛起为国守粮的政治担当,慎独慎行,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炫于五色之惑”,坚守底线,远离红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