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挖掘审判实践中的优秀司法案例,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的示范引领作用,隰县法院精选2022年度十个典型司法案例予以发布,旨在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规范社会行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推进法治隰县、平安隰县建设,为隰县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传递更多司法正能量。
此次发布的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5件、民商事案例5件,涉及盗窃尸骨、职务犯罪、开设赌场、占用农用地、劳动争议、物流运输、家事纠纷等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例类型,均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这些案例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用公正审判凝聚人心,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是隰县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缩影。
【典型案例五】
原告卢某与被告翟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从银行贷款50000元后于转借给被告,双方于2022年6月1日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未能归还款项,原告持双方约定利息的借条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审查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原告向被告出借的款项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转借给被告。故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套取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被告,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金融贷款申请门槛低、还款周期短、借款和还款方式简单,给套取贷款再转贷给第三人留下了空隙,导致因信用不够利用他人名义借贷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套贷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填补原有的制度缺失和法律漏洞,加强了对规避金融监管、制度套利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充分发挥了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本案通过警示民事主体间的民间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以对套贷转贷行为的否定,进一步体现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鲜明态度。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