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隰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3-01-22 16:24:08 打印 字号: | |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挖掘审判实践中的优秀司法案例,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的示范引领作用,隰县法院精选2022年度十个典型司法案例予以发布,旨在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规范社会行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推进法治隰县、平安隰县建设,为隰县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传递更多司法正能量。

此次发布的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5件、民商事案例5件,涉及盗窃尸骨、职务犯罪、开设赌场、占用农用地、劳动争议、物流运输、家事纠纷等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例类型,均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这些案例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用公正审判凝聚人心,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是隰县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缩影。

【典型案例一】

贾某某诉安某某公司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期限一年,原告贾某某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客户经理岗位,一年合同期限到期后被告公司与原告贾某某续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续订期限一年。上述合同期间原告在被告某联通公司工作,担任社会渠道运营中心渠道经理。

2020年9月29日,联通公司向安某某公司出具《关于退回贾某某同志的函》,以贾某某业务发展2次全市排名后10%及违反公号管理,擅自将工号外借他人使用,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将贾某某退回安某某公司。安某某公司向原告贾某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解除理由与退回函一致。

原告贾某某以某联通公司、安某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违法;2、申请被告共同赔偿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6265元;3、申请被申请人退还住房公积金、税金,支付奖金、养老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最终裁决:安某某公司向贾某某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共16218.4元,驳回贾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贾某某不服上述仲裁裁决,故诉至我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项规定内容要求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要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两次考核不称职的原告进行了培训或调整了工作岗位。因此被告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未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确认劳动者是否真的不能胜任工作,以劳动者个人能力欠佳,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违法情形,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本院判决:1.被告安某某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违法;2.被告安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226.4元。判后原告及被告均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进行奖惩,以激励劳动者提高工作积极性,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表现,但用人单位不能通过限定考核等级的比例,以劳动者考核名次低来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据此,是否胜任工作,需要考察的是劳动者是否具备所从事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能否完成相同或类似岗位一般人所能达到的工作指标,评价的是劳动者与所从事工作之间的关系。而将劳动者进行等级排序或者限定考核等级比例则是对劳动者相互比较的相对评价,与“不能胜任工作”不具有必然联系。本案中,某联通公司通过考核等级的比例对贾某某实行考核,进行末位淘汰,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合理性。因为设定了考核等级就必然有高有低,但考核结果低并不必然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考核制度中应对考核“不合格”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督促劳动者在工作中进行对照和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提高工作效率,而非简单地通过考核等级或分数进行评判。

当然,对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职业技能等方面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如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