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深入田间地头,庭前调解化解纠纷
近日,隰县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深入田间地头,成功调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疏通了村民“堵心路”,连接了群众邻里情。
田间地头调解
据了解,原告田某某于2004年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承包本村的3亩土地,2022年开春,原告在位于本人承包土地的排水壕进行春季清理,以保证雨水畅通,却遭到被告阻拦,导致原告无法清理,故原告诉至法院。
拿到案卷后,承办人通过阅卷明白双方的矛盾纠纷应当有渊源,所以导致成讼,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症结点,随后积极与村委沟通,了解乡镇、村委的调解过程,在摸清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拟定了调解解决的方案。
根据预设的调解方案,承办法官、乡镇、村委干部及原、被告一起到田间地头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到达现场后情绪激动,互不相让,承办法官耐心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就涉及该案的关键性法律问题进行了现场阐述。两地块之间有一排柳树作为天然的地界屏障将地块划清界限,当场为双方当事人划清了界限。
调解室背对背调解
但在调解中发现原告想挖掉柳树扩建耕地面积,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把原被告叫到法院调解室,从民事、刑事、行政及森林法中关于破坏林地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逐一向原告释明,让他明白破坏树木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打消了其破坏柳树的念头。
考虑到地块的流水问题,随后又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对原、被告分别进行劝说,将法理与情理相融合耐心劝导,释法析理,明确告知被告若继续阻拦原告修建排水渠将导致的法律后果。最终,被告同意原告对原有的水壕基础上进行平整、修建,原告也同意修建过程中不损害原、被告之间的自生柳树……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其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视,对于纠纷之解决和社会邻里之和谐大有裨益。但是法院作为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一种救济途径,调解、判决都应以法律为基本准则寻求纠纷最好的解决方式,向社会传导正确的价值取向,以增强法律在普通民众心中的公信力。 今后,隰县法院将充分发挥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延伸司法服务,将服务窗口前移,准确把握群众诉求,深入田间地头,加大就地调解、就地办案的力度,切实减轻群众诉累,真正把“向人民群众交好账”实践活动的成效融入到优质高效的案件办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