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郑某某携120000元现金来到隰县人民法院,履行其2022年4月在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诺。
事情要从2022年4月说起。尚某某与郑某某原系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诉至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一并处理。
隰县法院立案庭收案后通过对案件初步了解,判断该案调解的空间很大,于是向当事人建议通过诉前调解流程解决纠纷,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案件及时转入诉前调解。特邀调解员接收案件后采用面对面的方式,对该案涉及的纠纷逐一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财产问题僵持不下,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将情况向院内汇报后,常务副院长穆耀瑛第一时间参与调解,最后成功达成调解协议,郑某某在协议中承诺“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向尚某某支付120000元”。后经当事人申请,隰县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出具了文号为“诉前调书”的民事调解书。
调解后,穆院长向义务人释明文书的法律效力及不及时履行的法律后果。
昨日,郑某某主动联系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说道“承诺的履行期限快到了,钱已经准备好,我要如何履行请法院指引。”立案庭当即联系尚某某约定今日上午在隰县人民法院履行。于是有了开头的一幕。
立案庭几乎每天都会发生类似上述的案件,而这也仅仅是隰县人民法院干警践行快审诉调机制、为群众办实事的一个小小缩影。通过高效调解,将矛盾及时化解,有效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隰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结合“为群众办实事”工作,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探索“诉前调解+诉前调书”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大力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在推进诉源治理上下功夫,将矛盾纠纷止于未发、化于未诉,让人民群众真正体验到司法的高效便民。
法律小科普
1.“诉前调书”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的新文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案件不纳入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通知》要求,明确将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出具调解书的案件编立“诉前调书”文号,不再使用“民初”字案号。
2.“诉前调书xx号”,与“民初”案号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具有强制执行力,可直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因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负担。如期履行调解书内容一方面体现了义务人诚实守信,另一方面减轻义务人诉累促进和谐。
3.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免交受理费。申请出具调解书的,减半收取诉讼费用,调解期间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我院将即时立案审理。立案后的委托调解,申请撤诉、申请出具调解书的,减半收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