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面锦旗的背后都是一份温暖人心的救助,每一次的司法救助都是司法为民的真实关怀。近日隰县人民法院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3个家庭涉及的5名救助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共发放司法救助金6万元。
案情回顾
案件一
2020年7月11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梁某某拿着锄头准备去地里干活,途经同村村民王某某家门口时看见其正好在家门口坐着,被告人梁某某与王某某因为排水渠改道一事发生争吵,继而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梁某某将锄头放置一旁,随后二人相互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牙齿受伤。经山西省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隰)公(司)鉴(伤)字[2020]45号鉴定书证实:王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王某某出院诊断为:1、急性外伤后头痛;2、左耳廓背侧皮肤裂伤;3、21┼1脱落。该案经被害人申请,本院审理过程中审查认定:被告人梁某某70多岁,无经济收入,患有严重心脏病,无劳动能力且系贫困户,导致无法支付赔偿款。申请人王某某因与梁某某发生争执,牙齿掉落三颗,常年患有高血压等疾病,长期依靠药物维持生计,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最终国家司法救助被害人王某某10000元并予以发放。
案件二
2015年4月28日,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宋某某、王某因人格权产生纠纷,经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宋某某、王某三人共计向宋某某赔偿44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共计偿还20余万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宋某某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王某履行了24800元后剩余75200元未能履行。该案经被害人宋某某申请,经本院执行审查认定:申请人宋某某因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理应得到侵权人赔偿,而侵权人王某常年在外务工,无稳定工作,没有稳定经济来源,法院执行多次未果。申请人眼睛失明,身体状况不好,需要雇人照顾日常生活,生活极度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最终国家司法救助被害人宋某某25000元并予以发放。
案件三
2019年4月25日,受害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纠纷,受害人郝某某当场死亡,结合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可得知,因张某某在事故中存在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本身存在过错。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向原告郝某某(受害人郝某某父亲)、张某某(受害人郝某某母亲)、郝某某(受害人郝某某之子)赔偿共计26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晋LEKXXX号车辆进行了查封扣押,现已挂网拍卖。经执行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再无其他财产信息。经被害人家属申请,本院执行审查认定: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无稳定收入,无力偿还,法院执行多次未果。申请人老两口年龄大,没有收入来源,还需要照顾年幼的孙子,生活极为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最终国家司法救助被害人郝某某的家属25000元并予以发放。
司法救助,不仅彰显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的关怀,也传递了人民法院对百姓的司法温暖。在今后的工作中,隰县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公正司法,不断拓宽司法救助渠道,切实加强司法救助力度,最大限度帮助当事人解决生活困难,对因侵权人或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法定义务、缺乏生活保障、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的申请救助人进行司法救助,将司法的关怀和温暖送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解民忧、纾民困,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用心传递司法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