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提请批准逮捕的侵财类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不合理,或者无法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等原因,致使和解协议无法达成,在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供其具有赔偿能力证明、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部门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对其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决定,建议侦查机关酌定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的方式进行诉讼的办案制度。
案情简介
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经隰县检察院审查,本案属于可以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冯某某及时向隰县公证处提存赔偿保证金5万元,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冯某某不批准逮捕。隰县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后,经案件承办人到当事人家中多次调解,向被告人、被害人阐明利害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冯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2万元,被害人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冯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轻、从宽处理;经委托所在社区评估,被告人冯某某适宜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已生效并交付执行,本案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多方协作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举措,对于促进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构建社会和谐有积极意义,同时可以引导良善的社会风气。今后,隰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推进该制度的实施与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使之成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一项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