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行法官,经常在执行中会遇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身份信息难以确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不能的情形。从广义上讲,执行不能可分为有财产但不能执行和无财产执行不能的情况。有财产但不能执行主要是指该财产设定有他项权利(如房产等财产已合法抵押等)或同他人共有无法分割(未经析产的家庭共同财产等)和未能实际掌控的财产(如车辆等动产实物下落不明)以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基本生活必须的财物,该财产的执行不能是附条件的、暂时的,当具备处理条件时仍可执行。但如果属于无财产执行不能,将导致执行程序被迫终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短期内难以实现。那么,当事人如何预防或减少执行不能的发生,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长期从事执行工作的经验,笔者认为应该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诉讼纷争到执行阶段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以便当事人在胜诉后权利能得到保障和实现。
一、在双方当事人进行具体民事行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时,首先要摸清对方的底细,具体掌握下列信息:身份信息、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履约能力、负债情况、有无诉讼和信誉情况(可通过最高法院网查询法律文书公开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是企业法人的可通过“天眼”查询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基本信息,以确保交易安全;其次要审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可通过聘请律师审查或公证形式进行),以防止发生纷争时得不到法律保护;再次,有条件的要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可以是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自然人或企业,也可以是便于处理的财产),担保文书要合法规范(可通过聘请律师审查或公证形式进行),内容期限和责任要明确,对于法律规定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抵押的财物,要办理他项权证。以便于今后实现债权,减少诉讼程序(可适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二、当双方当事人发生纷争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可查找相关法律规定,本文不再叙述),权利人应及早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防止义务人转移财产而导致胜诉后执行不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种。如果提前掌握或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如果不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可在起诉后马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通过执行网络财产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对查找到的相关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实施后,属诉前保全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起诉,否则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保全期限问题,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要及时申请续保,以免被保全的财产失去控制而落空。关于先予执行问题,属特殊案由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本文不再赘述。
三、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注意执行时效问题(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以避免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效超时为由抗辩,带来不利后果。申请执行的受理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要主动配合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行踪。在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要申请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申请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藏或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规避执行的,可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客观情况导致执行不能的,属于当事人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