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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
推动刑事司法迈向更高层次的文明境界
作者:常海燕  发布时间:2019-11-06 07:59:49 打印 字号: | |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就公、检、法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作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严格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

作为一种更符合司法文明内涵、能够彰显司法理性和有利于司法对人权充分保障的新型刑事诉讼制度,自2016年改革试点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以及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接受改造等方面,均收到了良好效果。此番“两高”“三部”在总结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适用予以进一步完善,无疑有助于促进该制度更加充分发挥宽严相济的刑罚功能,推动刑事司法迈向更高层次的文明境界。


 
责任编辑: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