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规避法院执行的诉讼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构成虚假诉讼案件:1、原告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2、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3、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4、当事人双方存在近亲属等特殊密切关系;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经过陈述不清或者矛盾;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7、其他债权人或者借款人的配偶等案外人提出异议;8、债权人轻易放弃权利,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9、其他异常情形。对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向案外人或金融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对以上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的关联案件,可以交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审理,以便最大限度地查清案件事实。
此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防范:1、传唤出借人、借款本人或者相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并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2、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包括申请证人出庭作证;3、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的,列为第三人;配偶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4、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如对关联案件合并审理的,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对不同的债权人采取和证人一样的隔离原则,由不同的债权人分别单独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庭询问。
同时,为维护司法权威,促进诚信诉讼,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相关人员,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还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职业证书。只有谨慎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力图准确发现当事人诉讼的真实意图,才能够有效避免各别当事人利用诉讼欺诈达到非法侵害案外人或者国家、集体利益的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