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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位打造两个“一站式”新机制
  发布时间:2019-08-19 09:06:35 打印 字号: | |

贯彻落实好《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必须从认识上深化、理念上固化,必须从制度机制上创新,并借助信息化。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两个维度四个层次、三化四立一平台”提出建设两个一站式目标,并从总体要求、工作措施、组织实施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部署,打造全新的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新模式、新机制。这是贯彻中央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抓手,也是落实今年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更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多元的司法新需求的具体体现。


笔者认为,要贯彻落实好《意见》提出的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多措并举、积极有序推进:


第一,从认识上深化、理念上固化。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必须理念先行。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比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在司法诉讼领域需要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更迫切需要人民法院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由于审判权具有手段单一、形式固化、程序受限等特点,以审判为主的纠纷解决模式既难以满足当事人对程序选择多样化的需求,也无法回应争议双方一次性整体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而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可以在消除诉讼迟延、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具有鲜明的人民性,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便利人民,是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要求我们改革要从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改革的红利要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和深刻的认识。在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中,应以更高站位深化这种认识,提升和固化“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惠民”的新思维、新理念,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第二,从制度机制上创新。要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必须依托制度机制创新。首先,要完善诉前调解机制。要坚持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司法保障”推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和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的“第二道防线”作用,实现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把诉源治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大局,实现解纷“终端”与诉讼“前端”无缝对接,让大量纠纷通过前端防控体系消化在萌芽状态,以非诉讼程序解决,法院集中力量解决更具规则意义的案件。


一是注重人民调解。我国自古就重视发挥民间力量解决社会纠纷,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被称为“东方经验”。要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和懂政策、知法规、经验丰富的村(居)干部、行业负责人和为人正、有威望、辈分高、说话有分量的乡村精英,利用他们具有相同的地缘亲情、一样的乡土文化、共同的风俗习惯的优势化解纠纷。要探索成立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调解组织。重视根据地方文化特色,吸纳地方风俗习惯,整合相关调解力量共同组成调解组织。要培养新型民间行业调解组织,积极培育如流动人口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等具有行业性、区域性、专门性特色的民间调解组织,更好满足农村群众的解纷需求。


二是注重商事调解。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电子商务、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商事纠纷解决中,引入专业人士提供商事调解服务或者行业调解服务。要根据不同专业领域吸纳法学专家,设立行业调解专家库。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纠纷,法学专家提供的咨询意见对特定纠纷双方更具有说服力,可以帮助双方分析涉案事项的法律问题,提供合法科学的处理方案。要吸纳作为商会会员的行业精英设立行业调解人才库,由行业精英发挥其职业化优势,为双方提供纠纷解决的行业评估意见,提升纠纷处理的认同度和履行率。


三是注重行政调解。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衔接和融合,重点从行政调解人员选任管理、行政调解申请启动程序、行政调解平台建设等方面加以完善。四是注重律师、公证调解。要进一步落实《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探索在纠纷化解中引入完善律师调解和公证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的独特作用。


其次,要完善仲裁调解制度。一是扩充仲裁程序完善相关规则。现有仲裁调解与仲裁裁决衔接机制不顺畅,仲裁程序单一,建议在仲裁程序中增设先期调解程序、确认仲裁程序和简易速裁程序,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并对相关程序规则作出制度设计,避免仲裁程序诉讼化的倾向。要合理设置仲裁调解和裁决的关系,既要坚持调解程序的独立性,又要保持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的共融性,并实行调解员与仲裁员身份适当相分离机制。


二是建立“调解——建议性仲裁员”制度。建议由仲裁机构选聘一定数量的调解员,由调解员作为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然后其充当建议性仲裁员,有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提出类似仲裁裁决结果的评估。


三是设立仲裁庭前预备会议制度。建议在仲裁程序中引入仲裁庭前预备会议制度,双方通过认同无争议事实和确定争议焦点,达到缩小彼此之间的争议差异,既节省了时间与成本,也缩小了争点与审理范围。


再次,要强化司法引导保障。一是注重法治宣传。进一步加大非诉解纷机制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 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浓厚氛围,告知各种解纷方式的程序、效力、利弊和成本,引导群众积极选择非诉解纷方式。


二是注重业务培训。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定期对人民调解员、乡村精英和行业精英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


三是完善司法确认机制。对于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确认并赋予强制执行力,提升非诉方式解纷的权威性。


四是完善保障机制。将调解人员作为法院非公务人员进行管理,由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津贴,同时也应向当事人收取一定费用作为调解人员的劳动报酬。建立相关调解配套罚则。对于已经选择或者同意接受调解的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调解的,可以给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制裁。同时,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审理结束,法官在决定诉讼费用时,可以根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不同行为给予诉讼费用补偿或惩罚,发挥诉讼费用的经济杠杆作用。


第三,从信息化方面助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前,人民法院正式迈入智能化时代,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辅助办案不断应用拓展,案件在受理、诉讼服务、审判执行、管理监督等各环节的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


要以建设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为载体,实现四级法院诉讼服务信息资源自动化汇聚和大数据管理,进一步利用高科技提升信息化水平,促进人工智能与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深度融合与拓展应用,提升网上立案、跨越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案件分流、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减少人工运行的环节和时间,优化当事人的诉讼体验,提升诉讼服务质量与效率。


要注重与多元解纷相关部门联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行业数据共融,打通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组织、居(村)委会之间的信息渠道,整合各部门分散、独立的智能化资源和应用系统,统一接入信息平台,建设统一的社会治理平台。同时,必须加强诉讼服务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实现内外网信息可靠交换与安全共享。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