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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16 09:20:49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升执行效率,规范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强化执行措施,明确关键节点流程,全面把控案件管理,精准把握案件进度,从管理入手,提升执行效率,杜绝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乱执行现象,依法严厉惩戒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切实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一、所有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受理移送到执行局后,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接收,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简易执行案件由指挥中心统一办理。结合实际情况罚金案件也由指挥中心统一办理。一案一账号案款发放由指挥中心专人负责。

二、执行指挥中心接收案件后,首先完成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核实录入工作,并对所有案件进行网络查控,查控后对被执行人所有账户及时予以冻结。网络查控及冻结措施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在节假日前一天接收案件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二日内完成),对个别无法查实身份信息的可延迟至十五日。

三、指挥中心完成案件的网络查控后,应当按照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要求在七日内完成执行通知书的打印、案件的初步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四、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进行初步送达,并在送达时接触被执行人的基础上确定被执行人的态度及履行能力,对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五、以下案件为简易案件:执行保全案件、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愿意履行义务的案件、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同意执行和解的案件、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的案件、在查控中控制执行标的额60%以上的案件。列为简易执行案件的案件(除保全案件外)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执结,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保全案件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执结,原则上不得超过五日,最迟不得超过七日。

六、执行指挥中心对所有案件统一登记,并在查控后由执行局员额法官指定执行人员实施办理。执行案件具体事项涉及辖区外的,该执行事项均应通过指挥平台予以委托办理,事项委托由指挥中心统一办理;执行人员应将该所需办理事项及时告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及时予以委托;确需直接实施的,由指挥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由局统一案排办理。

七、案件分配至具体实施人后,具体实施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执行,每月第二周、第三周周例会后向执行局员额法官汇报一次案件进展情况,并确定下一步的执行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八、对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收执行通知书等文书的、电话联系不到的,指挥中心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对特殊情况无法邮寄送达的及时报至执行局员额法官。

九、被执行人拒不到庭的,从立案之日起计20日内完成以下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其它法律规定可采取的措施。

十、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要求限期履行债务或者报告财产的,从立案之日起计30日内完成以下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其它法律规定可采取的措施。

十一、被执行人虽主动到庭,但采取推诿方式抗拒执行的,从立案之日起计60日内完成以下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其它法律规定可采取的措施。

十二、被执行人未按传唤要求主动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的,可对被执行人进行拘传,同时具备罚款、拘留情形的,应作出罚款、拘留决定书,启动罚款、拘留程序。

十三、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经核实确定报告财产不实的,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高措施,并作出罚款、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十四、执行人员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申报的线下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被执行人以下财产的,应当在查明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的,依法到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封,对已有在先查封的不动产应当进行轮候查封;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等动产的,依法进行查封,符合扣押条件的,依法进行扣押;

3.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性权益等其他财产线索的,依法进行查封、冻结。

十五、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等动产的,应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交付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将指定动产移交法院执行,也未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正当理由的,执行法院在发出交付通知书20日后应作出罚款、拘留决定书,启动罚款、拘留程序。

十六、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完成各项具体要求,并在初步作出预判时告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及时再次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账户是否冻结进行核查,并在一年冻结期满前续冻。

十七、被执行人存在涉嫌拒执罪情形的,执行人员应在查明事实后向执行局部门领导报告情况,并启动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程序。

十八、承办人无故拖延执行、消极执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必要执行程序,或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采取的,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责任。具有特殊情形需暂缓、中止相关流程节点或暂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报经批准后附卷。

       十九、本制度从2019年8月起试行。


 

 

 
责任编辑: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