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院体系的设置,基层法院承担了法院系统绝大多数案件的审判任务,全国大部分的案件是由基层法院法官来审理和完成的。多年来,受我国人事制度及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影响,与上级法院相比,基层法院法官队伍更庞大,法官数量多但不精,人员来源杂但不专,法律科班出身较少在贫困山区法院几乎没有,法官的专业素质低,同时基层法院法官晋升慢、待遇不高、职业保障较差,致使基层法院法官存在严重的断档现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基层法院将承担更多的审判任务,基层法院法官的培养发展也成为当前法院系统急需解决的部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法官员额制度是我国法院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官员额制度的提出及实施,为法院内部人事干部制度改革,人员优化配置,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基层法院法官的培养提供了坚强的平台。实施法官员额制度,是实现法官精英化、专业化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是一项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改革和重大战略性举措,将会对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以至国家的法治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员额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有利于实现法官精英化和专业化,为实现法官逐级遴选等法官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法官是法院的中坚力量,法官在法院的组织体系中应当始终处于核心位置。法院的中心工作运转需要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来维持,作为司法裁判者的法官,其素质高低决定了裁判结果是否能达到党所要求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最终统一。近年来,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的人民法院,每年处理的案件逐年增长,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作用日益加强,全社会对于法院的期待越来越大、关注度越来越高.建立一支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较高专业素质,有高尚道德品质的法官队伍,决定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基层法院是我国司法审判的主体,基层法院法官素质的高低影响我国司法建设和改革的整个大局。而目前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却普遍面临后继无人的窘境。法官体制所面临的问题也就是司法体制改革最为核心的问题,所以法官体制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对法官队伍的充实和培养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内人民法院首要的任务。
然而,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基层法院的法官培养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业务素质方面存在欠缺,这就需要我们对现有法官培养出现的问题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法。新一轮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对刚入职法院的青年才俊产生了非常大的冲击,也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培养带来大的影响.青年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青年法官的培养关系到法院的未来,所以法院的未来关键在青年法官。要把青年法官的培养作为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来抓好,某种程度上讲,保证青年法官这一群体的成长,就是保证法院系统的正常运转,这是一项长远的浩大的系统工程,远非一朝一夕,几项举措就足以完善的。
在这里,结合目前基层法院的客观情况,对现阶段基层法院法官的培养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基层法院的文化建设,培养初任法官的使命感,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法官的业务素质主要靠不断学习、实践和修炼获得,靠文化因素在其内心不断积淀来养成。加强文化建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善法院文体硬件设施建设,为法官创造身心放松的良好环境,丰富法官的业余生活;第二,注重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和仪式的举行,增加法官的历史使命感,享受法官职业带给的殊荣;第三,树立学习典型,发挥模范法官的带头和激励作用。在这里主要是针对原来的年青法官,现在大多被称为法官助理的群体,要注重理想信念的培养。对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化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最主要环节,任何一个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其影响都是深远的。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分别是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和核心。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后,原先法院的办案主力以及刚刚考入法院的法学学子将面临着接受着这场改革的洗礼,面临着长期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选择,他们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磨炼和考核并且加上非人为意志左右的良好的机遇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这场洗礼带给他们的更多的是痛苦,是人生的规划被打乱,导致理想信念会动摇,工作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甚至离职在一定的时间内成为他们的主要想法。特别是目前法院人才缺失严重的情形下,对基层法院来讲,无异于雪上加霜。
二是注重法官业务素质的培养。
司法的本质决定了担任法官不仅要有优秀的专业知识,更需要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法律从业年限的长短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官职业经验是否丰富。经过数年寒窗,能够通过考试进入法院的学子,其法律专业知识必定处于较高的水准。法官是一个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法律条文的实现和适用需要法官进行驾驭,作为很多先辈和法学家智慧结晶的法律条文,容不得半点亵渎和忽视,这就需要法官具备更严谨的态度、更熟练的业务素质和更缜密的法律思维。法官业务素质要求法官在有良好的法学知识的基础上,还要有庭审掌控把握、诉讼调解消除矛盾、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及裁判文书的制作等方面的能力,而具备这些能力光靠法学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法学教育主要承担的是对法律职业人入职前法律知识的灌输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大学教育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其学校所学与审判实务的要求存在巨大差异。现价段要提升基层初任法官的职业能力和业务素养还需要加强对其后期的职业培训和教育,以弥补学校教育无法满足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现实需求。随着员额制的实施,在基层法院法官的培养方面也应有大的改进.在这两方面的基础上全面提升法官自学,以对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作有效的补充。
实践中要改进法官的培训模式,做到尊重专业、适应实际。在培训方法上,因时因地因人而宜,对于初任法官,要重点培训审判技能,以应对社会经验不足,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对于已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重点培养审判理念,塑造更适合社会发展的司法观;而对于业务骨干,授课的形式对这些人来讲已经满足不了需求,且对业务能力的提升没有了实际意义,故应当更多组织超出本法院的交流研讨活动,让这些精英在碰撞中进步、在争论中提高、在讨论中统一,并且由于这部分人通常是业务骨干,他们的提高往往能起到以点带面再带全局的良好作用。
三是切实做好初任法官的职业保障。
法官如果为物质所累,很难安下心来专心进行业务素质的自我学习和提升,也容易进行权钱交易。我们不能一味的强调法官的奉献,更应该关注法官的物质保障,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初任法官的工资待遇,为初任法官业务素质的养成提供坚实的后盾和物质基础。同时也应加强对基层法院初任法官的职务保障,为其业务素质的养成提供良好的展示平台。
四是客观实际的确定评价标准。对于法官的培养应当有目标有选择的进行,我们不需要将法官培养成全能型的人才,但经过培养的合格的法官对法律应有高度的认知,有高于公众的道德水准,有洞悉察觉案件实情的辨别能力,能驾驭各类案件庭审的掌控力等。在法院系统内部统一认识,明确基层法官的基本标准,制定优秀法官的标准,找准工作侧重点与奋斗目标,做到有的放矢的搞好法官培养制度的构建。
五是坚决做好传帮带这一传统模式。传帮带是法院系统一项优良的传统作风,曾经在法院的发展中作出了极大的贡献,特别是在以往进入法院的工作人员法律专业知识并不高的情况下更是发挥了极大作用。但在现阶段,传帮带并不过时,只不过随着进入法院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由优秀法官对初任法官进行言传身教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基层法院应从各业务庭室的庭长、副庭长和办案能手中选拔一批优秀法官作为年轻法官的老师,采用一对一模式,发挥资深法官的传帮带作用,从法院文化,业务素质,道德品质,司法理念,和办案能力等各方面对初任法官进行业务指导。
六是加强对青年法官的引导,教育青年法官进行自我管理,加强自身业务素质。
青年法官业务素质的养成既需要外因的推动,也需要自身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法官应通过司法实践提升自我修养、通过实践锻炼不断强化自身的业务素质。首先,应多参加司法实践,通过实践才能得到基层第一手资料,同时也能检验出自身的不足,只有真切地体验过才能更好地吸收消化培训所学;其次,应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加强与同事的沟通交流,取长补短。三人行必有我师,要学习别人的长处;同时每个人身上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要勇于承认自身缺点,虚心向优秀法官和其他同事学习,真正做到取长补短,提高自己。第三,要善于总结和反思。应对自己参与的案件进行积极反思,总结成功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要尽可能的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和在当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旁听其审理,这些案件的主审法官往往是法院的精英,要通过旁听这些案件的审理吸收司法经验,这样才能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加快自身的业务能力的提升。另外,也要建立奖惩机制,对于青年法官,正确的行为需要给予表彰,在物质上与精神上予以鼓励,这不仅仅是对获奖者的肯定,也更是指引其他人的前进方向;对于错误行为也要及时制止甚至科以一定的处罚,不仅避免错误的扩大与重复,也更是告戒他人起到警示作用。在有奖有惩的双重引导下,对于青年法官的自我约束与方向指引才能产生巨大影响力。
七是要加强对法官的保障.法官保障制度就是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不得被罢免、撤职、调任、停职或降职,法官的法律地位不受干扰;法官的职务行为不受追究;法官有权领取报酬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退休后的经济收入受到法律保障等。法官保障制度的作用就是从制度层面上消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为法官独立提供制度保障。而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是:法官的职业地位未得到充分尊重,法院更像是党委政府的附属,而且与政府机关相比,基层法院法官的职务职称级别低,晋升慢,发展空间小,青年法官选择法官职业十分看重自我价值的实现,而自我价值的实现又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职务晋升上(包括行政级别和业务职称的提升),因此目前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地位现状难以保持对青年法官及准备进入法院队伍的准法官的吸引力,在职的青年法官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不强;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未得到尊重,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但现实中由于受到现行体制的约束,来自政府机关、公安、检察院、人大、政协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经常发生,通过领导同事和亲戚朋友说情的也不在少数;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他部门公务员相当甚至更低,经济地位十分尴尬,难以体现法官的价值,部分法官觉得辛苦的付出没有获得对等的回报,缺乏职业尊荣感。从职业安全保障看,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以及威胁法官的行为多发,但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法院内部的安保措施不到位,司法警察力量不足,应急预案不健全,发生突发事件时无法及时有效应对。
虽然我们现行的培养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随着各项司法改革的不断推向深入,合理的基层法官培养机制的建立,加上基层法官自身不断的努力,基层法官必将不断提高自我,必定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O一七年七月